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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11號被 告 吳定豐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0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檢閱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定豐為聲請迴避、偽證告訴等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開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該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於審判中向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以下簡稱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辦理;被告聲請法院許可檢閱卷證,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㈠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被告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案號及股別。㈢聲請檢閱卷證之範圍。㈣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㈤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㈥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㈦聲請日期。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欲聲請檢閱卷證時,應於聲請狀上載明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0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且除被告於審判中外,亦應敘明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供法院判斷是否符合其他依法得聲請檢閱卷證之情形,再由法院就被告所敘明之理由,依具體個案審酌裁定許可與否。又法院認被告聲請檢閱卷證之聲請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2條第2項亦有明文。

四、本件聲請人雖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及檢閱卷證,惟聲請狀未敘明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期日;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㈢聲請檢閱卷證之範圍;㈣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㈤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㈥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是依前揭說明,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揭事項,上開裁定並於同年19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前揭事項,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參,是其本件聲請於法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法 官 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彩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等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