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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2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26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卓倫辯 護 人 李柏杉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拷貝光碟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卓倫於預納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內容,且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本案訴訟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即被告李卓倫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35號審理中,聲請人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已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其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禁止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本案訴訟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連弘毅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內容 1 同案被告曾佳晧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之警詢錄影 2 同案被告曾佳晧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之偵訊錄影

裁判案由:聲請拷貝光碟片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