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1號114年度聲字第229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RÜDIGER WOLFGANG JOACHIM KLASS(已歿)
生前住BONN,STADTTEIL BEUEL AGNES STR NO.51選任辯護人 翁英琇律師
陳重言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重訴字第21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RÜDIGER WOLFGANG JOACHIM KLASS自民國114年2月16日受法院裁定羈押期間,即數度因急性冠心症、胸痛、心臟衰竭、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併貧血、心肌梗塞、慢性心臟衰竭併低血壓等多項危及生命之嚴重疾病,已反覆經法務部○○○○○○○○○○○○○○○○)緊急戒護外醫入住加護病房,身體狀況已惡化到危及生命的程度,顯見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5項之規定聲請鈞院停止審判云云。
二、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303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RÜDIGER WOLFGANG JOACHIM KLASS因有如聲請意旨指摘之病症,而反覆經桃園看守所緊急戒護外醫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下稱桃園醫院)住院治療等情,固有桃園看守所114年6月26日桃所衛字第11499052450號函暨函附被告之桃園醫院就醫紀錄及診斷證明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見114年度重訴字第21號卷一第349至392頁)。惟被告業已於114年8月18日死亡一節,有114年8月26日桃園醫院桃醫醫字第1141911321號函暨死亡證明資料1份附卷可考(見114年度重訴字第21號卷二第第77至98頁),而就其所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而終結,是本案即無停止審判之必要,故被告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法 官 張 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