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39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大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更正判決(114年度執聲字第178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113年度壢簡字第2549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新記載內容。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案號,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附表:
原記載內容 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7975號) 新記載內容 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34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