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397號聲明異議人 林惠堂受 刑 人 林承融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依該條規定,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聲明異議之適格。
三、經查,受刑人林承融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成年人,聲明異議人林惠堂為受刑人之父,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聲明異議人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顯非聲明異議之適格主體,自不得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