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4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43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朱立綸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7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所為判決,聲請回復原狀併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回復原狀之聲請及上訴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朱立綸所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以114年度易字第77號判決處刑。惟聲請人並未其實際收受判決正本、不知判決已經送達,於同年8月21日始知判決確已送達並生效而錯過上訴期間,是聲請人係非因過失遲誤本案上訴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並提起上訴等語。

二、按:

(一)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同法第68條第3項、第6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而聲請回復原狀,乃救濟非因過失而遲誤上訴、抗告等法定期間之程序,所謂非因過失,係指逾期之緣由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而言,若其不能遵守期限由於自誤,即不能謂非過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514、110年度台抗字第173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被告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陳明,為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項所明定。再者,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並為刑事訴訟送達文書所準用。倘應送達被告之判決書經合法寄存送達,即應依上述規定起算上訴期間,除應受送達人如於寄存送達發生效力前領取寄存文書者,應以實際領取時為送達之時外,於寄存送達發生效力後,不論應受送達人何時領取或實際有無領取,於合法送達之效力均不生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9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一)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77號案為審理(下稱本案),嗣於114年5月12日判決(下稱本案判決),判決正本以郵務送達方式送達至被告當時之住所及居所,地址分別為「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1樓」、「桃園市○○區○○路00號」,惟因郵務機關均未獲會晤聲請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均於同年月22日將該判決正本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下稱中壢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回證2份附卷可稽(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7號卷第107、109頁)。

(二)聲請意旨雖謂其未實際收受判決正本云云。惟查,聲請人於114年3月13日於本案準備程序時到庭應訊,本院乃依聲請人於該次準備程序到庭時所陳明之住、居所地址即「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1樓」、「桃園市○○區○○路00號」以為送達,而上開地址聲請人迄本案宣判後均未陳報有所更易。又因郵務機關未獲會晤聲請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14年5月22日將判決正本寄存於中壢派出所,以為送達,已如上述。是本院送達證書上既均已蓋有中壢派出所之戳章,依法應認已生合法寄存之效力。至於聲請人實際有無至該警察機關領取判決,仍與該合法送達之效力不生影響。

(三)揆諸前揭說明,本案判決既已依寄存方式合法送達,則自送達之日(114年5月22日)起經10日(即114年6月1日),即已生送達之效力,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經10日起計算上訴期間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1日,則被告上訴期間本應至114年6月22日屆滿,惟因該日為假日,是被告上訴期間迄114年6月23日屆滿,被告遲至114年9月4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第二審上訴,有回復原狀聲請書及本院收狀戳章附卷為憑(本院卷第5頁),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與法定要件不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而其補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亦難認合法,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