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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4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49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惟喆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狀影本所載。

二、聲請人即被告張惟喆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合先敘明。

三、本院認被告於本案偵查及審理中均因通緝始到案,則如未予限制出境、出海,被告於出境後確有滯留國外不歸之可能,又本案部分,本院業以114年度訴緝字第37號判決論處被告罪刑,尚待執行。另外,被告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114年10月2日入監執行至同年12月1日,自無提前解除被告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必要。綜上,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處分,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