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566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馮學斌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1年執更壬字第2996號、112年執壬字第8214號、113年執更壬字第307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馮學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以111年執更壬字第2996號、112年執壬字第8214號及113年執更壬字第3070號執行(下合稱本案執行)指揮書執行在案,因本案執行指揮書所涉原偵案偵查期間,均有初始或逮捕拘提後,經警詢問後,部分有隔夜後翌日方送檢方訊問、部分於翌日經檢方同意後於警局釋放之情形,均應依法折抵刑期,然本案執行均未折抵,於法不合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且聲明異議應以書狀 為之;又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第485條第1項及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受刑人得折抵刑期,以因本案受我國司法權行使致受羈押或逮捕、拘提者為限,此觀刑法第46條第1項(修正後為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下同)、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甚明。所謂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應包括司法警察機關因調查犯罪情形對被告所施之拘禁在內,而受警逮捕、拘提到場之被告經移送檢察官訊問後,如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於翌日逕命具保者,實務上被告均在公權力拘束下辦理具保手續,是以被告於具保釋放前,既受身體自由之拘束,實質上與受羈押並無不同,其候保期間如不予折抵,則無非自由刑之延長,有違刑法第46條之立法意旨,自應予以折抵,以保障人權。而羈押日數折抵方法,應從有利被告之原則解釋,雖未滿1日,仍准予折抵刑期1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分別因附表罪名欄所示各罪經桃園地檢以附表偵查案號欄所示各案號偵查、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本院以附表裁判確定案號欄所示各判決,判決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刑度確定後,除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經桃園地檢逕以附表編號1執行案號欄所示案號執行外,附表編號2至9之案件均分別經本院以附表定執行刑裁定欄所示個案號裁定後,經桃園地檢以定刑後執行案號欄所示指揮書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執行甲種執行指揮書及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029號、113年度聲字第2407號裁定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3至49頁、第71至83頁)。
四、再查,附表編號1、5、7、8、9所示偵查案件,受刑人均係自願前往警局製作調查筆錄,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民國111年8月22日平警分刑字第1110028253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及111年5月9日調查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0年10月26日龍警分刑字第110002531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及110年9月16日調查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9年8月21日中警分刑字第109003475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及109年4月29日調查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09年7月9日平警分刑字第109002049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及109年6月24日調查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85至95頁、第121至135頁、第149至159頁、第161至175頁),是受刑人並非因拘提逮捕到案,未有任何限制其人身自由之情形,聲明異議意旨認為此部分有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及前揭最高法院裁定見解之適用,並非可採。
五、至於附表編號2、6所示偵查案件,受刑人雖有遭逮捕,惟經檢察官分別於同日訊問後即諭知請回,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0年6月30日楊警分刑字第110002149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執行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桃園地檢110年6月30日點名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09年6月7日龍警分刑字第109001299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執行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桃園地檢109年6月7日點名單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7至103頁、第141至147頁),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亦非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所指受警逮捕到場之被告經移送檢察官訊問後,如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於翌日逕命具保之情形,聲明異議此部分意旨,亦非可採。
六、附表編號3所示案件,受刑人於110年11月19日經逮捕後,檢察官於同日訊問,並諭知另案交保,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0年11月19日龍警分刑字第110002852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及110年11月19日桃園地檢點名單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05至113頁)。受刑人既非因本案交保,且受刑人經逮捕後同日即受訊問,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及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之適用,聲明異議此部分主張,亦無理由。
七、附表編號4所示案件,受刑人於111年5月9日經逮捕後,檢察官於同日訊問後即送執行觀察勒戒,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11年5月9日平警分刑字第1110016168號通緝案件移送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執行逮捕告知親友通知書及110年5月9日桃園地檢點名單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5至119頁),尚無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亦非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所指受警逮捕到場之被告經移送檢察官訊問後,如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於翌日逕命具保之情形,聲明異議此部分意旨,亦無憑採。
八、綜上所述,本案執行指揮案件,於法並無違誤之處。聲請人猶執前詞指摘執行檢察官不准折抵有期徒刑日數,其指揮執行顯然不當云云,核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田時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裁判確定案號 罪名 宣告刑 執行案號 定執行刑裁定 定刑後執行案號 1 111年度偵字第4412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73號 逾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2年度執字第8214號 無 無 2 110年度偵字第29389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690號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1年度執字第5310號 113年度聲字第2407號 113年度執更字第3070號 3 111年度偵字第17259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0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 111年度執字第11796號 4 111年度偵緝字第1556號 111年度易字第1064號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2年度執字第6396號 5 110年度偵字第42313號 111年度易字第1063號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13年度執字第4692號 6 109年度偵字第20073號 109年度壢交簡字第2497號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有期徒刑2月 110年度執字第1587號 111年度聲字第2029號 111年度執更字第2996號 7 109年度偵字第30143號 110年度易字第423號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11年度執字第1449號 8 109年度偵字第30143號 110年度易字第423號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1年度執字第1448號 9 109年度偵字第24916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27號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11年度執字第8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