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69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睿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2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因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A02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5月4日,而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前開確定日期之前;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7所示之罪刑,雖得易科罰金,與附表其餘所示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案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聲請狀附卷足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應屬正當。
㈡再者,本件聲請人係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揆
諸前揭說明,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之刑為基礎,本院爰於符合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內,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態樣、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7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末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 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 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情,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查本院業已函請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本件定應執行之刑表示意見,並經受刑人回覆,有本院意見調查表1張在卷可參,是本件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揆諸前揭說明,自已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峻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加重詐欺未遂 ①過失傷害 ②肇事逃逸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2月 ②有期徒刑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17日 ①109年12月2日 ②109年12月2日 110年9月6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9月1日起至同年月6日止,應予更正) ①110年9月7日 ②110年10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96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287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14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8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5號 111年度審交簡字第9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2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89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7日 111年4月28日 111年4月25日 111年4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5號 111年度審交簡字第9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2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89號 確定日期 111年5月4日 111年6月1日 111年6月7日 111年5月30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4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編 號 5 6 7 8 罪 名 對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 加重詐欺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竊盜 加重詐欺 宣告刑 共16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1年 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①109年7月5日1次 ②109年7月6日1次 ③109年7月12日起至同年10月7日止共13次 ④109年10月24日1次 110年8月23日 ①110年8月11日 ②110年8月11日 110年10月13日起至同年11月5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32、1975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219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445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05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06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侵訴字第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344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75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6日 111年7月29日 111年12月16日 112年1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侵訴字第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4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344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75號 確定日期 111年8月20日 111年9月6日 112年1月31日 112年3月8日 備 註編 號 9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 成年人與少年共犯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2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7日起至同年月28日止 110年9月6日 110年8月31日 ①110年11月16日起至同年月19日止 ②110年11月25日 ③110年1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46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52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153、27506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30、4798、4799、4800、5163號、111年度軍偵字第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5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105號 110年度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0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5日 112年4月20日 112年5月3日 112年12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5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105號 110年度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09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7日 112年5月24日 112年6月6日 113年1月15日 備 註編 號 13 14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強盜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6日 109年7月27日起至同年月28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621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54號 111年度訴字第78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9日 113年1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54號 111年度訴字第786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4年2月4日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