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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8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82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MEDJAHED ALI MALIK選任辯護人 游聖佳律師

陳君屏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銷燬扣押物(114年度聲毒銷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均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取樣鑑定,鑑定結果為第二級毒品大麻,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4月9日毒品鑑定書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5月16日鑑定書在卷可稽,且數量甚多,保存不易,具人體毒害之危險性,若不慎遺失,將產生嚴重危害;復經本院審理時訊問被告及詢問辯護人之意見,被告及辯護人對於附表之物為第二級毒品大麻及檢察官聲請銷燬均表示無意見,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參(見重訴卷第213頁至第214頁)。本院審酌上情,認上開扣案物先予裁定銷燬,當可確保保管處所之安全,對於本案被告之訴訟防禦權亦不生侵害或妨礙,是本案聲請有理由,應准許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法 官 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附表毒品種類、數量 備註 第二級毒品大麻共68包 合計淨重3,3431.54公克,驗餘淨重3,3427.71公克。

裁判案由:銷燬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