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99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政聿上列聲請人因違反保護令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05號),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政聿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現於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05號案件(下稱原案件)繫屬中,承審該案之黃皓彥法官於準備程序中,多次以不當言論羞辱及恐嚇聲請人,且執意採用不合法之證據,已違反公正審判,爰聲請原案件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及實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就原案件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審判中始以言詞聲請承審法官黃皓彥迴避,惟該案件已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12月5日宣判,有審判筆錄及原案件判決書在卷可稽,原審該案件既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聲請人即失其聲請法官迴避之意義及實益,則無論法官是否迴避,均無法再影響已完結之訴訟程序,聲請人自失聲請迴避之實益及必要,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