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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0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001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王振華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5年度執更緝庚字第94號、105年度執緝音字第62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王振華(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4年度上重訴字第98號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97年4月17日假釋出監。嗣因另案而遭撤銷上開假釋,惟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裁判之意旨,本件執行殘刑為25年,業已違憲,爰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等語,其餘詳如受刑人提出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該規定所稱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如受刑人係對於依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則應向為該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96號、101年度台抗字第78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重訴字

第28號判決處4年、死刑,應執行死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4年度上重訴字第98號判決將原判決關於販賣毒品暨應執行刑部分撤銷,改判無期徒刑,並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度,應執行無期徒刑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㈡依上開說明,本院以84年度重訴字第28號所為上開死刑及應

執行之刑,既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並對主刑及應執行之刑均改判無期徒刑確定,則本件諭知該部分罪刑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本院自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從而,本件聲明異議人執前詞認檢察官前揭執行殘刑之指揮不當,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疏未查核即將受刑人之聲請函轉本院辦理,顯有違誤,受刑人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