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06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邱蒼鎮受 刑 人 謝育濃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45號),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所記載之「丘蒼鎮」,均應更正為「邱蒼鎮」。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雖記載具保人為「丘蒼鎮」,惟依原裁定記載之年籍資料,均係具保人邱蒼鎮之年籍資料,且本案具保新臺幣1萬元之人之正確姓名為邱蒼鎮,可見原裁定僅係誤將「邱蒼鎮」載為「丘蒼鎮」。是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所載如主文所示應更正部分,僅屬顯然誤寫,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