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0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09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逸誠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2390號判決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案由欄之案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1210號」,應更正為「113年度偵字第4121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判決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