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09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慶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執更字第681號),本院民國113年11月16日113年度聲字第3822號及114年4月9日114年度聲字第959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誤寫部分」欄位之記載,各應更正如附表「應更正內容」欄位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各有如附表「誤寫部分」欄位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 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附表編號 案號 裁定日期 誤寫部分 應更正內容 欄位 內容 1 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822號裁定 113年11月16日 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 有關「有期徒刑6月、5月」之記載 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5月、5月」 2 本院114年度聲字第959號裁定 114年4月9日 主文 有關「有期徒刑6月、6月、5月」之記載 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5月、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