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2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26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溫浩臣選任辯護人 蔡政峯律師

江昇峰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650號),聲請裁定更正本院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114年度執字第9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6頁第30行關於「編號8之電子磅秤1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8之電子磅秤3臺」;附表二編號8扣案物欄「電子磅秤1臺」之記載,應更正為「電子磅秤3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650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載,業經聲請人提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搜索扣案照片、警詢及偵訊筆錄、扣案物庫存查詢結果為佐,因該顯然錯誤,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並無影響,爰依上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法 官 莊劍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渝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更正裁定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