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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2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285號聲 請 人即選任辯護人 林裕洋律師被 告 NGUYEN VAN BINH(中文名阮文平,越南籍)選任辯護人 林裕洋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87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解除禁見聲請狀影本所載。

二、經查,被告阮文平因強盜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87號),前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114年3月26日、同年5月26日、同年7月26日羈押、延長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被告所犯前開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而經本院於114年8月22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187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在案,嗣因被告提起上訴,已於114年9月17日提解送上訴而出所,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5349號案件審理中,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解除被告之禁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