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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3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36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長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長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長烜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又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自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76號裁定,定應執行拘有期徒刑6月,是依前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4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1年為重。是本院審酌前述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間隔、罪數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本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受刑人於收受通知後迄未表示意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記錄在卷可稽,核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旨敘明。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應由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時將此部分扣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附表:受刑人吳長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民國111年1月29日 111年3月7日 111年7月19日 110年6月9日至110年6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下稱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06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06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35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74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061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061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977號 113年度訴字第255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1日 111年6月21日 111年10月12日 114年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061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061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977號 113年度訴字第2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26日 111年7月26日 111年11月16日 114年4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702號(編號1、2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0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05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472號 編號1至3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7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