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42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LIMA ERIC ARSENE(法國籍)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易字第668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影本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LIMA ERIC ARSENE因詐欺案件(114年度易字第668號),前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4年6月3日、同年9月3日、同年11月3日羈押、延長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被告所犯前開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而經本院於114年11月14日以114年度易字第6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在案,嗣因檢察官及被告均提起上訴,已於114年12月24日提解被告送上訴而出所,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6089號案件審理中,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向本院聲請解除禁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