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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5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52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孝博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48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按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被告黃孝博當庭以言詞聲請意旨略以:我希望降低具保金,讓我趕快回去照顧奶奶,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羈押在案,惟其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75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洽借執行上開刑期,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4年12月3日起轉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有該署洽借函文、法院前案案件異動表、本院之電話查詢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行指揮書等件在卷可憑(本院卷44之1、103、107、115、117-119),被告既經轉刑事執行,已是另案之受刑人,而非在本院羈押中,其所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即有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