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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5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61號114年度聲字第4542號被 告 羅育杰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308、46191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育杰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七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羅育杰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裁定羈押。被告於115年1月7日因另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該署115年1月20日桃檢亮申114執助5474字第1159006446號函文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羈押原因已消滅,應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至被告固另具狀表示案件已審理完畢,請准停止羈押等節,然本院既已撤銷前開羈押,被告聲請停止羈押即無必要,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