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571號114年度訴字第1297號聲 請 人被 告 朱庭均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114年度訴字第1297號),聲請人依職權陳報本院核准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依職權陳報護送朱庭均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羅東聖母醫院醫治,應予准許。
理 由
一、陳報意旨略以:被告朱庭均前經本院裁定羈押,嗣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由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借提至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被告因罹患臀部癰病蜂窩組織炎等病症,業於114年11月28日至羅東聖母醫院急診治療,爰依羈押法第56條規定辦理等語。
二、按被告受傷或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時,看守所得護送醫療機構醫治,事後由看守所檢具診斷資料以書面陳報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羈押法第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所述,羅東聖母醫院114年11月28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確有先予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之急迫情形及必要性,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依職權陳報護送被告至羅東聖母醫院醫治,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