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616號聲 請 人 楊俊鑫律師(年籍資料詳卷)被 告 王訓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於裁判書中不公開被告姓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贅載「選任辯護人 楊俊鑫律師」,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4424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記載「選任辯護人 楊俊鑫律師」,然觀諸114年度聲字第4424號案件之聲請書上僅有被告姓名,未見楊俊鑫律師,且卷內亦乏楊俊鑫律師受被告委任之書狀,顯係贅載之顯然錯誤,倘加以刪除,並不影響原裁定內容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依聲請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陳藝文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尚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