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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7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74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正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正村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張正村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各罪均得易科罰金,且合於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故審酌各罪之罪質、行為態樣及關聯性,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附件: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