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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7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77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豪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豪鍵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豪鍵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附件編號6罪名應更正為「毀棄損壞」、編號7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113/04/18」、編號8罪名應更正為「竊盜」),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如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9月9日,而如附件編號2至1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件編號2至12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12年9月9日之前,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從而聲請人就附件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於短時間內為大量竊盜、詐欺、毀棄損害等危害財產法益之犯行,並考量被告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對於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有受刑人意見表在卷可參,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韻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