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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8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85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清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清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清裕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另按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院經詢問現在監執行之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有受刑人陳述意見狀(見本院卷第43頁)附卷可參,是本院已依上開裁定意旨,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先予敘明。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清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本於罪責相當原則之要求,以受刑人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刑度為基礎,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型態、罪質之異同、危害情況,其責任非難之重複情形、犯罪時間之相近程度、所犯各罪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自由(聲請書誤載為妨害秩序,應予更正) 妨害自由 妨害秩序(聲請書誤載為妨害自由,應予更正)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9日 110年12月29日 110年12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75號、113年度偵字第31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75號、113年度偵字第31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75號、113年度偵字第312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24號 113年度簡字第124號 113年度簡字第124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5日 113年4月25日 113年4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5日 113年7月5日 113年7月5日 備註 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35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 4 5 6 罪名 傷害 妨害自由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45日 拘役25日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27日 113年3月26日 113年3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6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2615、26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2615、26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262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258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258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5日,應予更正)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0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0日 113年11月13日 113年11月13日 備註 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35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5日 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3年6月22日 113年6月22日 113年6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1305、41405、421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1305、41405、421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1305、41405、421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364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364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36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18日 113年10月18日 113年10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月22日 114年1月22日 114年1月22日 備註 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35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3年4月22日 113年4月22日 113年4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2570、32571、32577、325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2570、32571、32577、325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2570、32571、32577、325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787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787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78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6日 113年12月16日 113年12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3月4日 114年3月4日 114年3月4日 備註 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35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 13 罪名 過失傷害 宣告刑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7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64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8日 備註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