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87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星辰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店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8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林星辰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來函洽借執行觀察、勒戒,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5年2月10日起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桃園地檢署115年2月4日桃檢亮辰孟114毒偵1393字第11590110670號函洽借之函文、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88號卷第543頁),是聲請人既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中,已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附件:具保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