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87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辛股受 刑 人 蘇俊哲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更正(115年度執聲字第1545號),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編號5「有期徒刑7月(4罪)」更正為「有期徒刑7月(6罪)」。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編號5原先記載為「有期徒刑7月(4罪)」,正確之罪數應為「有期徒刑7月(6罪)」,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本件原裁定附表顯有誤寫,惟原裁定內文之罪數計算並無違誤,因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既經檢察官聲請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舒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育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