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04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葉斯元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432號),不服本院受命法官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所為羈押處分,聲請撤銷原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處分撤銷,發回本院原受命法官。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葉斯元經訊問後,坦承檢察官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及罪名,且依卷內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加重詐欺嫌疑重大。又斟酌被告有兩次面交取款之犯行,若未能明顯改善經濟狀況,再犯類似犯罪之機會甚高,有事實認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具有羈押原因。惟綜觀全案卷證,並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地位、職業、訴訟進行之程度、身體狀況、資力等情,復考量被告於本案扮演之角色、分工、所得,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非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如命被告或第三人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22時前提出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具保金額,並自於具保之日起限制住居於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應足以對其形成足夠之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被告不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否則仍具有羈押之必要性。並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居住及遷徒自由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全案情節,依比例原則詳為衡酌,本院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一併裁定被告自具保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倘若被告或第三人未能於114年10月13日22時前提出上開保證金,即無從防止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自仍有羈押之必要性,被告應自114年10月13日起羈押3月等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坦承犯行,且於114年8月初主動退出詐欺犯罪,已有穩定工作,雖未能明顯改善經濟,又於同年月14日遭受詐欺集團成員恐嚇及毆打,當無反覆實施之可能。聲請人雙親皆自殺身亡,聲請人於102年起有失眠、焦慮等症狀,迄今已為重度焦慮病患,故無親友能為我提出保證金,況覓保時間甚短,現頸椎骨刺之疾日趨嚴重,雙手雙腳每日麻痺疼痛不堪,延伸至腰椎、骨盆,極度需要手術治療,此些均有就診紀錄可參,請撤銷2萬元具保金,並停止羈押,讓我得以無保飭回重返社會,以治療骨刺之疾,也願遵從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並至派出所報到等語。
三、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羈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之詐欺罪、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法院對被告執行羈押,於法官訊問後,就被告之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101條之1第1項各款之羈押理由及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等節進行審查時,固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然此項裁量、判斷,必須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並於裁定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始足完備。
四、經查:原受命法官既認有相當理由足認聲請人有再犯類似犯罪之機會甚高,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羈押事由存在,則基此羈押事由,審酌被告有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理之必要性時,所應考量者當係若將被告釋放在外,能否排除被告再犯同一犯罪之可能,如以具保、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其他手段替代羈押,似仍無法達到防免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則被告有此羈押原因,得否以具保、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羈押,即有疑義。從而,受命法官認「倘若被告或第三人未能於114年10月13日22時前提出上開保證金,即無從防止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自仍有羈押之必要性,被告應自114年10月13日起羈押3月」等語,逕以被告未提出具保金,即認有羈押必要,裁定被告羈押3月,然就出具保證金如何能替代防止被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並於覓保無著時,充足羈押必要性,理由似未臻完備。
五、準此,聲請人雖稱其罹有上述疾病需至所外治療,然被告在看守所內尚能獲取基本用藥或照護需求,且如另有醫療需求亦可依羈押法第55條規定進行診治,顯見聲請人仍得以看守所內部制度安排必要之醫療措施為治療,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稱「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是聲請人前述聲請理由雖無可採,然原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於法要屬無可維持,應予以撤銷,發回本院受命法官說明有無羈押必要,再為妥適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張 議法 官 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鎰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