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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1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13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梓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2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因強制猥褻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查,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自得依第51條之規定,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自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各罪,雖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然依前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3之罪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2年為重。從而,是本院審酌前述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間隔、罪數等一切情狀,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所表示之意見(見卷附之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符合易科罰金之要件,然既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解釋意旨,本件仍不得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應由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時將此部分扣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亦予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附表:受刑人A02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 強制猥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1年8月,共5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民國113年8月7日 111年間某日、112年清明假日期間某日、113年3月間某日、113年清明假日期間某日、113年6月15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239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90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桃原交簡字第272號 114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6日 114年5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桃原交簡字第272號 114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9日 114年7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614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848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