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301號114年度訴字第149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聖偉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49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聖偉希望讓其交保,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本案已於114年12月4日辯論終結,並由本院於114年12月12日裁定被告提出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10樓,而被告業於114年12月24日具保在外,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佐,是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