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8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01號受 刑 人即 異議人 翁世瑋

籍設新北市○○區○○里0鄰○○路○○巷○號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執更甲字第1489號之5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異議人聲明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異議狀」所示。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所據理由,即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執更甲字第1489號之5執行指揮書所排定之刑期起訖日期(下稱B執行),係在同署111年度執更甲字第1489號之4(下稱A執行)及110年度執乙字第6204號之4(下稱C執行)執行指揮書所排定之刑期起訖日期之間。惟查:

㈠異議人如係就A、B、C執行指揮書受排定之執行順序有所異議

,應先就此向檢察官請求以如何之執行順序排列,經檢察官拒絕其請求後,就檢察官此拒絕請求之意見聲明異議,自非僅就單一執行指揮聲明書異議即可。聲明異議人僅就B執行之順序聲明異議,且未見異議人已有釋明曾向檢察官就A、B、C執行之排序為請求,自無從就此准予異議人之聲請。

㈡再者,異議人尚有因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及併科

罰金確定後定應執行刑之另案(如:前科表第24頁所示高院112聲617裁定、第27頁所示高院113聲334裁定),此亦影響檢察官整體排定執行順序。本院詢問檢察官就異議人本案聲請之意見,檢察官函覆稱「經查該員在監執行之指揮書順序,其各罪併科罰金部分,尚未定應執行刑,矣聲請定應執行刑後再行換發」等語(本院卷第65頁),足見目前所排定之執行順序尚非定著,尚未見異議人即將或極為可能因執行順序受有累進處遇計算上之不利,自難認本案異議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㈢綜上,應駁回本案聲明異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附件: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