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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9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7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 人 羅文斌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家暴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114年度執字第1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書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按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換言之,聲明異議之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若對於檢察官據以執行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又裁判已經確定者,如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尚無對其聲明異議之餘地。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者,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9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羅文斌因家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

第63號判決判處受刑人處有期徒刑6月、7月,受刑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833號判決上訴駁回,嗣受刑人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該案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由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執字第1088號執行卷宗全卷核閱屬實,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觀諸附件書狀內容可知,聲請意旨係就執行檢察官假公濟私

且挾怨報復、其並無收到法院判決書憑什麼執行等事項予以指謫,觀其書狀內容均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是所為聲明異議,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要件不符,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秋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