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47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魏國庭選任辯護人 林宗竭律師
張晉嘉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魏國庭與告訴人錢薇伊係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竟於民國113年8月19日10時27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7樓,取得告訴人之手機(涉嫌竊盜罪嫌部分,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後,輸入告訴人之手機密碼,未經告訴人之同意,還原告訴人與他人之對話紀錄,並將之擷取,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359條之家庭暴力罪之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張堯晸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