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9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士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726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45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士緯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壹月參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士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運輸第四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運輸第四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人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裁定自115年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被告因犯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8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於115年1月30日執行,此有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查,是被告在監執行期間,要已無逃亡之虞,前揭羈押之原因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法 官 曾家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雨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