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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9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49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昱翔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鍾宛蓁律師被 告 張中銘指定辯護人 李哲賢律師被 告 沈廷綸指定辯護人 林志揚律師被 告 石帛頤選任辯護人 江百易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730號、114年度偵字第45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A03犯如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甲編號1至14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二、A06犯如附表一編號2、6至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6至8「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三、A07犯如附表一編號1、3、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2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四、A05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燬銷;扣案如附表丙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A03、A06、A07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微信暱稱「午后時光時尚酒店」之成年人均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A07與「午后時光時尚酒店」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三

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先由「午后時光時尚酒店」與許居安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再由A07於附表一編號1、3、4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附表一編號1、3、4所示之毒品、收取附表一編號1、3、4所示之價金,以此方式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㈡A06與「午后時光時尚酒店」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三

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先由「午后時光時尚酒店」與許居安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再由A06於附表一編號2、6、8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附表一編號2、6、8所示之毒品、收取附表一編號2、6、8所示之價金,以此方式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㈢A06、A04(由本院另行審結)與「午后時光時尚酒店」意

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先由「午后時光時尚酒店」與許居安聯繫毒品交易事宜,約定以新臺幣(下同)2,700元之價格,販賣愷他命2公克後,再由A04於附表一編號7①所示時間、地點,交付愷他命2公克、收取價金1,700元,復由A06於附表一編號7②所示之時間、地點,向許居安補收價金1,000元,以此方式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㈣A03與「午后時光時尚酒店」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三

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先由「午后時光時尚酒店」與許居安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再由A03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時間、地點,交付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毒品、收取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價金,以此方式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二、A03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6月24日下午1時為警查獲前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自行於該處拿取附表甲編號1至9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伺機販賣上述毒品而持有之。

三、A05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則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4月中下旬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0號凱悅KTV桃園店,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馬伕,以3萬元之對價,1次購入附表丙編號1至4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伺機販賣上述毒品而持有之。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A06、A07於

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且有扣案如附表甲編號10至14、附表乙編號1至2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3人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上開事實欄二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偵查中及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且有扣案如附表甲編號1至9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A03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㈢上開事實欄三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5於偵查中及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且有扣案如附表丙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A05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認屬實。

㈣按我國法令對販賣毒品者臨以嚴刑,惟毒品仍無法禁絕,

其原因實乃販賣毒品存有巨額利潤可圖,故販賣毒品者,如非為巨額利潤,必不冒此重刑之險,是以有償交易毒品者,除非另有反證證明其出於非圖利之意思而為,概皆可認其係出於營利之意而為。又毒品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份量,亦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每次買賣之價格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或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需求殷切與否、對行情認知,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風險評估,機動的調整,有各種不同標準,並非一成不變,因之販賣之利得,除經被告坦承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記載明確外,委難查得實情。惟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經查,被告A03、A06、A07等人與購毒者間,並無深厚親誼關係,毒品交易亦屬有償,倘非有利可圖,自無甘冒觸犯重罪之風險,無償鋌而走險販毒之理;且被告A05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賣這些毒品是想要賺錢等語,是其等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意圖,堪可認定。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上開各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所犯罪名

⒈核被告A03、A06、A07就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等販賣第三級毒品前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等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⒉核被告A03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⒊核被告A05就事實欄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

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罪、同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A05如事實欄三所示犯行,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罪處斷。

㈢共同正犯

⒈被告A07與「午后時光時尚酒店」間,就事實欄一㈠所示

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A06與「午后時光時尚酒店」間,就事實欄一㈡所示

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A06、同案被告A04與「午后時光時尚酒店」間,就

事實欄一㈢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A03與「午后時光時尚酒店」、A04、A06、A07間,

就事實欄一㈣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數罪併罰

⒈被告A03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

毒品罪(共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⒉被告A06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⒊被告A07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刑之加重及減輕

⒈被告A05就事實欄三所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

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即第二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

⒉被告A03、A06、A07、A05就其等所為上開各犯行,分別

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已如前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且被告A05因有上開加重及減輕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

⒊被告A03、A07、A05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依刑法第59條

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惟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A03前於113年間遭警查獲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等犯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仍未知警惕,猶於短時間內再度犯下相同犯行,已足彰顯其法敵對意識非輕;且被告A0

3、A07、A05明知毒品為法律管制物品,毒品危害國民健康至鉅,竟仍無視毒品對於他人之危害以販毒牟利或意圖販毒而持有前述毒品,參酌本案犯罪手段、情節及行為動機,其等行為相較於安分守己正當工作者,顯無法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或憫恕;況被告A03、A07、A05所犯上開犯行,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應無科以最低度刑猶仍過重之情形,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至於各被告個人之年紀、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尚不足以作為其等無畏嚴刑峻厲,為貪圖不法利益,鋌而走險販賣毒品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特殊原因或堅強事由,難認其等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辯護人請求為該等被告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尚非可採。

⒋被告A03之辯護人另主張: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應

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減輕其刑等語。惟查,被告A03所為,並非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所指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個案,且被告A03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依前述規定減輕其刑後,其法定最低刑度已大幅降低,由法院斟酌量刑,適足以罰當其罪,達成防衛社會之目的,並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縱被告販毒對象僅有1人、交易次數僅1次,亦難認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自無再依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減輕其刑之餘地。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無視政府杜絕毒品

犯罪之禁令,明知毒品戕害人體身心健康甚鉅,被告A03、A06、A07竟仍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牟取不法利益,另被告A03、A05意圖販賣而持有前述各類毒品,且數量甚多,伺機販賣予不特定人以牟利,其等所為增加毒品在社會流通之危險性,助長毒品成癮風險,對國民健康及社會秩序危害甚大,應予非難;兼衡各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衡以被告A03、A06、A07各次販賣毒品之數量、價格及對象人數,及被告A03、A05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品種類、數量及期間,併參被告A03、A06、A07與共犯間彼此分工情形;參酌被告4人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各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A03、A06、A07所為各次犯行之罪名、犯罪類型特性、侵害法益屬性、犯罪時間密接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衡酌各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及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爰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㈦被告A05之辯護人雖請求對被告A05諭知緩刑宣告,然本院

就被告A05上開犯行,所諭知之宣告刑已逾2年,核與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自無從對被告A05宣告緩刑。

三、沒收㈠毒品部分

⒈被告A03扣案如附表甲編號1至9所示之物,分別檢出第三

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7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按(114偵字45116卷二第301至306頁),為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物,且屬違禁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連同難以徹底析離之包裝袋,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之部分,因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之必要。

⒉被告A05扣案如附表丙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7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查(114偵45116卷二第297至300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連同難以徹底析離之包裝袋,宣告沒收銷燬。又被告A05扣案如附表丙編號2至4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7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4偵字45116卷二第309頁)、114年7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14偵45116卷二第297至300頁)在卷可佐,為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物,且屬違禁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連同難以徹底析離之包裝袋,宣告沒收。至取樣鑑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㈡犯罪工具部分

被告A03扣案如附表甲編號10至13所示之物、被告A07扣案如附表乙編號1所示之物,其中手機部分,為其等供作聯繫購毒事宜所用,業據被告A03、A07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明確,其餘物品則係被告A03所有,為典型之販賣毒品所用工具,堪認係其供作販賣毒品犯罪所用之物,則上開扣案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A03、A06、A07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而各自獲

取200元、360元、900元之報酬,業據其等陳明在卷,該報酬為其等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之犯罪所得。則被告A03扣案之現金200元、被告A07扣案之現金900元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宣告沒收;至被告A06之犯罪所得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A03、A06、A07所收取之販毒價金,因已轉交其他不

詳共犯,不具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爰不在被告A03、A

06、A07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各販毒價金,附此敘明。㈣至本案其餘扣案物,依卷內事證並無證據資料足資證明與本案各犯行具有直接關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姿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張庭毓法 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毓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參與販毒之被告 購毒者 毒品種類及數量 交易金額(新臺幣) 主文 1 114年3月15日下午7時54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前 A07 許居安 愷他命2公克 2,200元 A07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 114年3月16日下午8時40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前 A06 許居安 愷他命2公克 2,200元 A06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3 114年3月17日下午4時11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榮運門市外 A07 許居安 愷他命2公克 2,200元 A07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4 114年3月18日下午7時41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榮運門市外 A07 許居安 愷他命2公克 2,200元 A07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5 114年3月19日上午6時2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IF汽車旅館外 A03 許居安 愷他命2公克 2,200元 A03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6 114年3月19日下午7時44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大園仁德店 A06 許居安 愷他命2公克 2,200元 A06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7① 114年3月23日下午5時13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站前大樓 A04 A06 許居安 愷他命2公克 2,700元(A04收1,700元、A06收取1,000元) A06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7② 114年3月23日下午6時1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 8 114年3月24日下午6時52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榮運門市外 A06 許居安 愷他命2公克 2,400元 A06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證據資料 ①證人即購毒者許居安於偵訊時之證述(114偵31730卷五第287至293頁)。 ②許居安與「午后時光時尚酒店」間之微信對話紀錄擷圖(114偵31730卷二第39至62頁;114偵31730卷四第31至54頁;114偵31730卷一第117至140頁)。 ③許居安與被告A03(暱稱「豬皮」)間之iMessage對話紀錄擷圖(114偵31730卷一第141至146頁) ④被告A03與「午后時光時尚酒店」間之微信對話紀錄擷圖(114偵31730卷一第179頁)。 ⑤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14偵31730卷二第63至87頁;114偵31730卷四第55至79頁;114偵31730卷二第95至100頁)。 ⑥警方跟監販毒小蜜蜂之蒐證畫面擷圖、行車軌跡分析資料(114偵45116卷一第61至80頁)。

附表二:

證據資料 主文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4偵31730卷一第57至63頁;114偵31730卷四第121至128頁) 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7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14偵字45116卷二第301至307頁) A03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附表三:

證據資料 主文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4偵31730卷三第21至29頁) 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7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4偵字45116卷二第309頁) 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7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14偵45116卷二第297至300頁) A05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而混合二種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附表甲(被告A03部分):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Aape毒品咖啡包7包 僅取部分鑑定,鑑定結果: ⒈A4、A5:淡紫色粉末2袋,驗前淨重5.059公克,驗餘淨重4.9616公克,純度7.1%,純質淨重0.3592公克。 ⒉B14、B15:粉紅色粉末2袋,驗前淨重5.349公克,驗餘淨重5.2149公克,純度2.6%,純質淨重0.1391公克。 ⒊C20、C21:橘色粉末2袋,驗前淨重5.1870公克,驗餘淨重5.0527公克,純度2.7%,純質淨重0.14公克。 ⒋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2 熊及鞋子毒品咖啡包5包 3 紫色Aape毒品咖啡包40包 4 藍色NIKE毒品咖啡包30包、熊及鞋子毒品咖啡包30包,毒品咖啡包共60包 5 愷他命16包 ⒈藍色貼紙:白色結晶6袋,驗前淨重10.825公克,驗餘淨重10.7875公克,純度86.6%,純質淨重9.3745公克。 ⒉黑色貼紙:白色結晶6袋,驗前淨重10.845公克,驗餘淨重10.8215公克,純度90.9%,純質淨重9.8581公克 ⒊白色結晶12袋,驗前淨重34.155公克,驗餘淨重34.1088公克,純度85%,純質淨重29.0318公克。 ⒋藍色貼紙:白色結晶5袋,驗前淨重8.898公克,驗餘淨重8.8834公克,純度87.7%,純質淨重7.8035公克。 ⒌黑色貼紙:白色結晶3袋,驗前淨重5.536公克,驗餘淨重5.5217公克,純度92%,純質淨重5.0931公克。 ⒍白色結晶7袋,驗前淨重14.878公克,驗餘淨重14.8419公克,純度87.7%,純質淨重13.048公克。 ⒎混有白色粉末之白色結晶1袋,驗前淨重0.316公克,驗餘淨重0.3032公克,純度82.5%,純質淨重0.2607公克。 ⒏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6 愷他命6包(黑色標籤) 7 愷他命6包(藍色標籤) 8 愷他命6包 9 愷他命6包 10 iPhone 11 手機1支(含SIM卡1張) 被告A03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宣告沒收。 11 電子磅秤2台 12 分裝袋1批 13 橡皮筋1包 14 現金200元 扣案現金3萬1,600元,僅就其中200元部分宣告沒收。 15 現金3萬1,400元

附表乙(被告A07部分):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iPhone XR手機1支 被告A07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宣告沒收。 2 現金900元 扣案現金1萬8,000元,僅就其 中900元部分宣告沒收。 3 現金1萬7,100元

附表丙(被告A05部分):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哈密瓜碇1袋(即綠色六角形錠劑44粒) ⒈驗前淨重44.699公克,驗餘淨重43.9366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低於1%,不計算毒品之純質淨重;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純度1.7%,純質淨重0.7599。 2 毒品咖啡包75包 僅取部分鑑定,鑑定結果: ⒈內含淡紫色粉末之Aape紫色咖啡包2袋,驗前淨重7.51公克,驗餘淨重7.4023公克,純度2.6%,純質淨重0.1953公克。 ⒉內含淡紫色粉末之Aape綠色咖啡包1袋,驗前淨重2.926公克,驗餘淨重2.7807公克,純度1.5%,純質淨重0.0439公克。 ⒊A1、A5:淡紫色粉末2袋,驗前淨重5.3420公克,驗餘淨重5.16公克,純度6.4%,純質淨重0.3419公克。 ⒋B7、B8:淡粉紅色粉末2袋,驗前淨重5.128公克,驗餘淨重4.9751公克,純度3.9%,純質淨重0.2公克。 ⒌C7、C8:橘色粉末2袋,驗前淨重6.336公克,驗餘淨重6.1807公克,純度3.7%,純質淨重0.2344公克。 ⒍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3 愷他命1包(即白色粉末1袋) ⒈驗前淨重0.113公克,驗餘淨重0.1029公克,純度83.4%,純質淨重0.0942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4 彩虹菸7包(共122支) 僅取部分鑑定,鑑定結果: ⒈A89、A90:白色香菸2支,驗前淨重2.406公克,驗餘淨重2.3633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