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4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銘恩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銘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黃建誠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祐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