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7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SEE CHENG LONG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29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與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SEE CHENG LONG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SEE CHENG LONG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外籍人士,在臺並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不能確保後續審理程序,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羈押3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1月16日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從以具保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自115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