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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5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高自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4

92、37547號),聲請人即被告並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自強之羈押應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撤銷。

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被告高自強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及必要,命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起羈押3月,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已發函同意借予執行,刑期自114年12月23日起算,被告已於同年12月26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執舒字第15250號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二、至被告於審理時聲請停止羈押部分,然本院既已撤銷前開羈押,被告聲請停止羈押即無必要,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鄭朝光法 官 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