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9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THITKRATHOK CHAKHIT(中文姓名:茶吉,泰國籍)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4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THITKRATHOK CHAKHIT自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院於訊問被告THITKRATHOK CHAKHIT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
載犯行,並有卷內證據及扣案物在案可佐,是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本案尚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暱稱「BASS」之人及在臺負責收水之人均未到案,是被告與前開共犯間之分工模式,涉及犯罪事實及犯罪所得之認定,攸關本案後續審理調查及沒收等事項,又被告為外籍人士且在我國無固定住居所,與我國並無相當之連結因素,是本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經本院審酌被告之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私益及刑事追訴審判之公益後,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㈡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
前開犯行,並參酌卷內事證,足認被告涉犯起訴書所載罪名之犯罪嫌疑仍為重大,本院審酌被告為外籍人士,在我國境內無固定之住居所,其所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於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為確保將來可能之後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仍有羈押之必要,尚無從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押聲請之情形,爰裁定自115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黃建誠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峻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