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79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芳銘(歿)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張芳銘業於民國115年9月8日死亡,有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5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黃皓彥法 官 楊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峻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4880號被 告 施佳倫
趙文邦張芳銘劉少芃王翊安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佳倫、趙文邦、張芳銘、劉少芃、王翊安(本案其餘共犯賴志榮、盧李維、蔡凱閎所涉詐欺等部分,另行通緝)各於如附表「面交時間」欄所示時間前某時許,參與由SAY HI交友軟體暱稱「女神的群擺」、LINE暱稱「卓怡芳」、「永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路景」、「路緣」、TELEGRAM暱稱「弘翔國際」、「鋼鐵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以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渠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施佳倫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案經上訴駁回確定;趙文邦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41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張芳銘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1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劉少芃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541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王翊安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39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均不在本案起訴範圍),施佳倫、趙文邦、張芳銘、劉少芃、王翊安等5人均於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面交取款車手之角色。施佳倫、趙文邦、張芳銘、劉少芃、王翊安等5人與「女神的群擺」、「卓怡芳」、「永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路景」、「路緣」、「弘翔國際」、「鋼鐵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如附表「詐欺時間」欄所示時間,向如附表「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黃素珍,施以如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約定交付款項事宜。其後,如附表「面交車手」欄所示之施佳倫、趙文邦、張芳銘、劉少芃、王翊安等5人,即分別依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面交時間」、「面交地點」欄所示之時、地,假冒永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鑫公司)之收款人員,持事前冒用永鑫公司名義填載製作不實現金收據及職員之識別證,到場提示及取信於黃素珍而行使之,以表彰其等為永鑫公司之專員,並由黃素珍收受前揭收據,且分別交付如附表「面交金額」欄所示款項予施佳倫、趙文邦、張芳銘、劉少芃、王翊安等5人,足以生損害永鑫公司對於款項收取之正確性。施佳倫、趙文邦、張芳銘、劉少芃、王翊安等5人取得上開款項後,旋依附表「贓款處理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將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以此種迂迴層轉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不法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施佳倫、張芳銘、王翊安並因而獲取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
二、案經黃素珍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佳倫、趙文邦、張芳銘、劉少芃、王翊安等5人於偵訊中均坦承不諱,經核與告訴人黃素珍於警詢時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受詐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現場照片等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等5人之任意性自白與真實相符,渠等5人犯嫌均應堪認定。
二、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等5人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另由上開所示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地方法院另行處理,是本案無庸論及渠等5人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合先敘明。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已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有該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年,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行為後最有利於上訴人之新法。至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雖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然查此項宣告刑限制之個別事由規定,屬於「總則」性質,僅係就「宣告刑」之範圍予以限制,並非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並不受影響。依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上開「輕罪最重本刑之封鎖作用」規定,自不能變更本件依「法定刑」比較而應適用新法一般洗錢罪規定之判斷結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605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核被告等5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等5人分別偽造收據及工作證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等5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等5人就所為犯行,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名,請均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附表「收據」欄位所示之收據,均係供其等為詐欺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至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韋廷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邱均安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時間 (民國) 詐欺方式 面交時間 (民國) 面交地點 面交金額 (新臺幣) 面交車手 工作證 收據 贓款處理方式 犯罪所得( 新臺幣) 1 黃素珍 112年11月某時許起 以LINE暱稱「卓怡芳」、「永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佯稱可協助代操股票當沖獲利 112年12月27日晚間7時30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85度C咖啡店騎樓 10萬元 施佳倫 本名「施佳倫」之永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 112年12月27日永鑫國際投資存款憑證收據一張 依「弘翔國際」指示上繳給三線 無 2 同上 同上 同上 113年1月2日下午3時45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 20萬元 趙文邦 本名「趙文邦」之永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 113年1月2日永鑫國際投資存款憑證收據一張 依「路景」指示至新北市○○區○○街0號之巷口交付予真實年籍不詳之人 無 3 同上 同上 同上 113年1月4日下午1時5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 20萬元 張芳銘 本名「張芳銘」之永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 113年1月4日永鑫國際投資存款憑證收據一張 依「路緣」指示至新北市○○區○○街00號交付予真實年籍不詳暱稱「董先生」之人 無 4 同上 同上 同上 113年2月19日上午9時3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 30萬元 劉少芃 化名「張嘉文」之永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 113年2月19日永鑫國際投資存款憑證收據一張 依盧李維(所涉詐欺等部分,另行通緝)指示放置桃園市○○區○○街00號之永康公園男廁內 無 5 同上 同上 同上 113年2月26日下午4時46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板信銀行桃園分行旁 580萬元 王翊安 化名「陳益凱」之永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 113年2月26日永鑫國際投資存款憑證收據一張 依「鋼鐵人」指示放置桃園市○○區○○街00號之永康公園男廁內 2,300元 113年2月27日下午3時12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 100萬元 113年2月27日永鑫國際投資存款憑證收據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