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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3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熊依琦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熊依琦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熊依琦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裁定羈押。被告於115年2月2日因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已執畢2月,剩餘應執行2年3月),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羈押原因已消滅,應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