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83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巧宜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偵字第51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桃簡字第295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巧宜知悉網友陳盈靜在「戀愛盒子Online」之(下稱本案遊戲)帳號「jeanqul」及密碼,竟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16日上午9時44分許,在不詳地點,輸入網友陳盈靜本案遊戲帳號、密碼(妨害陳盈靜電腦使用之部分,未據告訴),並未經告訴人王錦娥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取得王錦娥在本案遊戲之虛擬寶物,再將虛擬寶物輾轉贈予自己,以此方式變更告訴人於遊戲內所儲存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列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案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依同法第363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案繫屬本院後,被告已履行先前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內容完畢,告訴人乃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證(見桃簡卷第23、25頁),依前開說明,本案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淑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法 官 初怡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