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7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昱凱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五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曾昱凱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115年2月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茲因發現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原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施敦仁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