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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1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亮聿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亮聿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自本裁定送達林亮聿之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亮聿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同法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10月16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審酌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雖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11月13日宣判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惟本案判決尚未確定,且被告曾有為躲避警員追查而數次更換居住地點之逃亡事實,可預期被告仍有為規避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或妨礙刑罰之執行而誘發逃亡之可能性,且本案犯行對社會治安及告訴人之財產危害甚重,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考量,兼衡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將來可能之上訴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且被告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情形,爰裁定被告自114年1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另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於114年11月13日宣判,故無繼續對被告為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日起,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張琍威法 官 曹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