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4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榮森選任辯護人 康志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29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榮森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榮森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洗錢未遂、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本案犯罪業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執戊字第16837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本案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爰依前揭規定,應自本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12月9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璟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