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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4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聖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具 保 人 周君諺上列被告因犯殺人未遂等案件(114年度偵字第4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君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聖原因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於民國113年12月29日指定被告應提出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周君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該署點名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73、183、185頁)。而被告所涉上開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248號案件審理中,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於114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到應訊,嗣經本院囑託司法警察拘提未果,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且被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庭之正當理由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14年12月26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144460454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及現場照片、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等附卷可稽(見訴字卷第40、44、56、58至59、90至94、98、102至106頁),是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張琍威法 官 曹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