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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1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彥儒 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彥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全部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法 官 黃建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