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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6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俊德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299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俊德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呂俊德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裁定羈押。被告於114年12月11日因另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期徒刑9月(已執行完畢3月,尚有6月待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該署114年12月11日桃檢亮戊114執更4392字第1149169679號函文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羈押原因已消滅,應撤銷羈押,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