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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9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39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昌鴻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翁千惠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何宗翰律師

周松蔚律師被 告 盛揚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楊子瑤選任辯護人 廖偉真律師被 告 彭敏桓選任辯護人 彭紹瑾律師被 告 帝佑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天夫被 告 黃志涵選任辯護人 包盛顥律師

楊曜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A10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二、A07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三、昌鴻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緩刑貳年。

四、帝佑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緩刑貳年。

五、A06無罪。

六、盛揚營造有限公司無罪。事 實A10於民國110年12月間,為昌鴻營造有限公司(原名「遠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昌鴻公司)之經理(嗣為昌鴻公司代表人),實際負責昌鴻公司投標業務;A07則為帝佑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帝佑公司,負責人A09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負責投標政府公共工程案件之人,渠等均為政府採購法所稱廠商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緣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於110年12月3日,辦理「大溪區埔頂公園人行步道鋪面及周邊排水改善工程案」(下稱本標案,採購案號:A0000000號),發包工程費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萬8,341元,採最低價方式決標。詎A10、A07為使本標案開標時符合政府採購法應有3家合格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規定,並使昌鴻公司順利得標,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A10於110年12月14日上午10時開標前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向本標案之設計兼監造廠商萇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萇圓公司)負責預算書圖之黃翊恆(另經檢察官偵辦)取得本標案之訪價單(含有總表「預算」、詳細價目表「預算」,下稱本標案訪價單)等詳細數據資料,並由黃翊恆在昌鴻公司、帝佑公司投標前,帶同A07至本標案工地查看。嗣於110年12月9日上午9時53分許,A10使用昌鴻公司「HINET00000000」號帳號,在昌鴻公司當時位在新北巿板橋區萬安街108號辦公室以電腦領標,並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將其向黃翊恆取得之本標案訪價單詳細數據資料提供予A07,其等協議由A10以昌鴻公司名義,以上開訪價單之總表、詳細價目表各筆單價均打88折,即以總價1,329萬5,340元參與投標(本標案訪價單詳細價目表金額及昌鴻公司投標報價詳細價目表金額詳如附表一),另協議由A07以帝佑公司名義,以上開訪價單之總表、詳細價目表各筆單價均打97折,即均以總價1,465萬5,111元陪同參與投標(本標案訪價單詳細價目表金額、帝佑公司投標報價詳細價目表金額詳如附表二),以此方式虛增投標廠商家數,且故意由帝佑公司未檢附押標金繳納憑據、投標廠商聲明書、電子領標憑據、廠商信用證明、承攬工程手冊等資料,致帝佑公司為不合格標。惟本標案另有松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聯公司)、國在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國在公司)、九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九匯公司)及皇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林公司)投標,經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於110年12月14日上午辦理開標,發現帝佑公司、盛揚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盛揚公司,另經本院判決無罪,詳後述)未檢附投標必要文件,經判定為不合格標而排除,終由國在公司以最低標價得標,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未遂。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方面㈠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昌鴻營造有限公司、A10、帝佑營造有

限公司、A07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上開被告及被告A10、A07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見訴字卷第181至186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㈡至於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

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具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㈠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⒈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昌鴻營造有限公司、A10、A07於本院審

理時坦承不諱(見訴字卷第214至215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A10、A07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桃園市大溪區公所111年3月1日桃巿溪政字第1110004629號函及所檢附之調查報告、被告昌鴻公司及帝佑公司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桃園巿大溪區公所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標單」、詳細價目表「標單」、單價分析表「標單」、資源統計表「標單」等、投標廠商聲明書、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桃園市大溪區公所112年8月1日桃巿溪工字第1120019832號函及所檢附本標案上傳至政府採購網之空白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桃園市大溪區公所113年10月28日桃巿溪工字第1130027195號函及所檢附桃園巿大溪區公所預算書、本標案總表「預算」、詳細價目表「預算」、單價分析表「預算」、本標案公開招標及決標公告、決標紀錄、查詢電子領標紀錄、歷次招標公告之所有廠商電子領標紀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113年6月3日、同年12月13日刑事陳報狀,及萇圓公司110年11月24日萇圓字第1101100235號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昌鴻營造有限公司、A10、A07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⒉另被告帝佑公司之代表人A09雖於本院審理中稱:帝佑公司沒

有任何犯意,只是在A07的邀標下出標共同合作等語(見訴字卷第214至215頁),惟查:

⑴按業務主為事業之主體者,應負擔其所屬從業人員於執行業

務時,不為違法行為之注意義務,是處罰其業務主乃罰其怠於使從業人員不為此種犯罪行為之監督義務,故兩罰規定,就同一犯罪,既處罰行為人,又處罰業務主,無關責任轉嫁問題,從業人員係就其自己之違法行為負責,而業務主則係就其所屬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之違法行為,負業務主監督不周之責任,從業人員及業務主就其各自犯罪構成要件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536號、92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參諸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之立法理由,係明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其所屬廠商應連帶受處罰。惟因廠商無法服刑,故採對該法人或自然人處以罰金」。是該條立法目的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另就廠商獨立為處以刑罰之規定,即屬上開兩罰制之處罰規定,此種兩罰規定,從業人員係就其自己之違法行為負責,而業務主則係就其所屬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之違法行為,負業務主監督不周之責任,申言之,此種兩罰制規定非以故意過失為成罪要件,行為人縱無故意過失存在,亦仍須就一定之事實或狀態負其刑罰上之責任。

⑵被告帝佑公司之代表人A09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帝佑公司所

參與之本標案係由A07全權投標處理,我指示A07不要低於95折標等語(見偵字51746卷㈠第97頁;偵字51746卷㈡第221頁)。是本標案係由被告A07經授權後,以被告帝佑公司名義進行投標,足認被告A07為被告帝佑公司之從業人員,被告A07執行職務之行為,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依上開說明,被告帝佑公司自應就被告A07之違法行為,負業務主之責任,而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刑,縱被告帝佑公司之代表人事前不知情,仍無從脫免此部分責任,被告帝佑公司以前開情詞置辯,為無理由。惟被告帝佑公司上開所述對本案之參與情節,應列為量刑因子予以審酌(詳後述),併此敘明。

㈡論罪科刑⒈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是「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均係該條項規範之對象,蓋開標乃採購人員之職務,若對採購人員行使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屬該行為態樣之一。而同法第48條第1項所設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乃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致招標機關誤信參與投標之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屬同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至於是否已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則為犯罪既、未遂之區別標準(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113年度台上字第427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廠商於投標前,基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罪目的,合意不為競價、營造不同廠商競標之假象,分別參與投標,足使招標機關之審標人員誤認彼等與其他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縱使因無法預知有若干競爭者及競爭對手之競標價格為何,而未必能決定性左右決標結果,但客觀上已實質增加得標機會,仍有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危險。

⒉核被告A10、A07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又被告A10為被告昌鴻公司之代表人;被告A07則為被告帝佑公司負責投標政府公共工程案件之從業人員,其等因執行業務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被告昌鴻公司、帝佑公司應分別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罰金。

⒊被告A10與A07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A10、A07已著手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行為之

實施,惟未發生犯罪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昌鴻公司、帝佑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所應科之罰金刑,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10、A07不思恪遵法紀

,無視政府採購法之制定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竟為本案前揭行為,有害政府設立採購制度之公平性,所為誠屬不該。參以被告A10、A07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本標案之金額、開標、審標過程、本案犯行為未遂之情節、實際造成損害之程度、各該被告參與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角色地位核心程度、本案各該標案之押標金均已繳回(見審訴字卷第157頁;訴字卷第49至51頁)等節,及被告A10、A07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學歷、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訴字卷第217頁),暨其等所提出從事公益活動之相關資料(見審訴字卷第159至192頁;訴字卷第39至47頁),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昌鴻公司、帝佑公司均為法人廠商,既分別因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執行業務違犯本案,爰據本標案之金額及對於採購制度所生不當影響程度,分別宣告如主文第3、4項所示之刑。

⒍緩刑之宣告

被告A10、A07、昌鴻公司、帝佑公司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訴字卷第21至23、29至31頁),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上開被告事後願意坦然面對錯誤,並繳回押標金,足見其等對於本案已有悔意,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其經此偵審程序判處罪刑,日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A10、A07、昌鴻公司、帝佑公司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惟為使被告A10、A07能加深因此次犯行所得之教訓及警惕,強化其法治觀念並避免再犯,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A10、A07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分別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倘未遵循本院諭知之前揭緩刑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6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被告盛揚公司(負責人A08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理,負責被告盛揚公司在桃園巿投標業務,為政府採購法所稱廠商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緣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於110年12月3日上網辦理本標案,詎被告A10、A

07、A06為使本標案開標時符合政府採購法應有3家合格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規定,並使被告昌鴻公司順利得標,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被告A10於110年12月14日上午10時開標前某時日,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向本標案之設計兼監造廠商萇圓公司負責預算書圖之黃翊恆(另經檢察官偵辦)取得本標案之工程預算書(含有總表「預算」、詳細價目表「預算」,下稱本標案預算書)等詳細數據資料,並由黃翊恆在被告昌鴻公司、帝佑公司投標前,帶同被告A07至本標案工地查看。嗣於110年12月9日上午9時53分許,被告A10使用被告昌鴻公司「HINET00000000」號帳號,在被告昌鴻公司當時位在新北巿板橋區萬安街108號辦公室,以電腦領標,並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將其向黃翊恆取得之本標案預算書詳細數據資料提供予被告A07、A06,其等協議由被告A10以被告昌鴻公司名義,以上開預算書之總表、詳細價目表各筆單價均打88折,即以總價1,329萬5,340元參與投標(本標案預算書詳細價目表金額及被告昌鴻公司投標報價詳細價目表金額詳如附表1),另協議由被告A07、A06分別以被告帝佑公司、盛揚公司名義,均以上開預算書之總表、詳細價目表各筆單價打97折,即均以總價1,465萬5,111元陪同參與投標(本標案預算書詳細價目表金額、被告帝佑公司及盛揚公司投標報價詳細價目表金額詳如附表2),以此方式虛增投標廠商家數,且故意由被告帝佑公司未檢附押標金繳納憑據、投標廠商聲明書、電子領標憑據、廠商信用證明、承攬工程手冊等資料;被告盛揚公司則未檢附押標金繳納憑據、電子領標憑據等資料,致被告帝佑公司、盛揚公司均為不合格標。惟本標案另有松聯公司、國在公司、九匯公司及皇林公司投標,經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於110年12月14日上午辦理開標,發現被告帝佑公司、盛揚公司之標單總表與詳細價目表各項目價格均相同,且有上開未檢附投標必要文件之情事,有重大異常關聯,而判定為不合格標而排除,終由國在公司以1,216萬8,000元得標,被告A10、A07及A06因而未能既遂,因認被告A06、盛揚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A06、盛揚公司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A06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A10、A07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桃園市大溪區公所111年3月1日桃巿溪政字第1110004629號函暨檢附調查報告、盛揚公司之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桃園巿大溪區公所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標單」、詳細價目表「標單」、帝佑公司之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桃園巿大溪區公所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標單」、詳細價目表「標單」、單價分析表「標單」等、投標廠商聲明書、昌鴻公司之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桃園巿大溪區公所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等文件(詳他字卷宗)、桃園市大溪區公所112年8月1日桃巿溪工字第1120019832號函暨檢附本標案上傳至政府採購網之空白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各1份資料、桃園市大溪區公所113年10月28日桃巿溪工字第1130027195號函暨檢附昌鴻公司之總表「標單」、詳細價目表「標單」、單價分析表「標單」及桃園巿大溪區公所預算書、本標案總表「預算」、詳細價目表「預算」、單價分析表「預算」等資料、本標案公開招標及決標公告、決標紀錄、查詢電子領標紀錄、歷次招標公告之所有廠商電子領標紀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113年6月3日、113年12月13日刑事陳報狀、萇圓公司110年11月24日萇圓字第1101100235號函等,為其依據。

四、訊據被告A06固坦承其為被告盛揚公司經理,負責被告盛揚公司在桃園巿投標業務,且不爭執有以如起訴書所載之單價參與投標本標案,惟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載上揭犯行,被告A06辯稱:我不認識A10、A07及黃翊恆,沒有違反政府採購法,押標金是忘記檢附,投標價格部分,是上網到國家採購網取得投標資料,裡面包含投標須知及價格細目,我是直接依照上面寫的單價來打97折,沒有向其他廠商訪價,本標案的價目明細表是我自己用PCCESS程式製作的,關於都打97折,應該是巧合,因為97折是很常打的折數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盛揚公司、A06辯護略以:A06不認識A10、A07,無法認定與其等有犯意聯絡等語。

五、本院之判斷㈠被告A06為被告盛揚公司經理,負責被告盛揚公司在桃園巿之

投標業務,並曾以如起訴書所載之單價參與本標案投標,業據被告A06供承在卷(見訴字卷第122至123頁),核與證人即盛揚公司代表人A08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51746卷㈠第136至137頁;偵字51746卷㈡第356頁),並有桃園市大溪區公所111年3月1日桃巿溪政字第1110004629號函及所檢附調查報告、被告盛揚公司之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桃園巿大溪區公所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標單」、詳細價目表「標單」、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3至6、19頁;偵字51746卷㈠第399頁;偵字51746卷㈡第119至121、126、155至160頁)。又本標案尚有被告A10、A07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分別以被告昌鴻公司、帝佑公司名義,透過前揭方式參與投標本標案,嗣因被告帝佑公司、盛揚公司有上開未檢附投標必要文件之情事,經判定為不合格標而排除,終由國在公司以最低標價得標,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未遂,業經認定如前,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A10、A07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我不認識A06

,也不認識盛揚公司的人,沒有將本標案預算資料提供給盛揚公司或A06,盛揚公司或A06亦未曾向我訪價或詢價等語,證人A07並證稱:我有去看現場,當天未見A06在場,我只知道A10會去投標,不知道還有哪些廠商會投標等語(見訴字卷第172至180頁),足見證人A10、A07不認識被告A06或盛揚公司之員工,亦未曾將本標案預算資料、訪價單或其他投標資訊提供給被告A06或盛揚公司,彼此間無接觸往來,事前亦不知悉被告A06會以盛揚公司參與本標案投標。從而,證人A10及A07既均未提及被告A06曾參與、知悉其等上開陪標安排,亦未證及彼此間就投標事宜有何意思聯絡、角色分工之情形,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佐證此情,尚難僅憑被告帝佑公司與盛揚公司之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各項報價相同,且均有未檢附投標必要文件等異常情狀,即認被告A06、盛揚公司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㈢至公訴意旨雖指被告A06在投標前即已取得本標案預算書之詳

細數據資料,蓋倘被告A06果為按自己經驗填載各筆「單價」數據,應不致被告盛揚公司提出之報價各筆「單價」數據均與本標案預算書「單價」打97折後數據完全相符,且被告A06以被告盛揚公司提出之報價資料,與被告帝佑公司完全相同,且被告盛揚公司出具之投標廠商聲明書,與被告昌鴻公司同有「未透過電子領標而投標者為無效」字樣浮水印之事實,3家公司間有重大異常關聯,據以推論被告A06應係以不詳方式向證人A10、A07取得本標案預算資料,並同意以被告盛揚公司參與陪標等語。然查,被告盛揚公司投標文件所載各項單價縱與本標案預算書單價按97折計算後之數值相符,仍難逕認被告A06於投標前即已取得本標案預算書內容,蓋公共工程或採購案件之廠商於投標前,本得依自身經驗、過往同類標案之市場行情、採購機關公布之招標內容、預算規模及業界慣行利潤等因素估算價格,並以固定折數或一定比例進行調整,此乃實務上工程投標作業常見之報價方式,倘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A06確有接觸或閱覽本標案預算書之事實,自難僅憑被告盛揚公司投標文件所載各項單價與本標案預算書單價間呈固定比例折數之客觀現象,即認被告A06於投標前已取得本標案預算書之詳細數據資料,或與證人A10、A07間就本案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此外,觀諸卷附松聯公司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其上同有「未透過電子領標而投標者為無效」之浮水印,而該公司參與本標案投標後,經審查結果認屬合格標,是上開浮水印之存在,至多僅能說明各投標文件之來源形式具有相似性,尚不足以證明被告A06係自證人A10或A07處取得本標案相關資料,亦不足認被告A06與證人A10、A07間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前揭所舉之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以證明使本院形成被告A06、盛揚公司有檢察官所指犯行之確信心證。從而,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被告A06、盛揚公司犯罪既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A06、盛揚公司有利之認定,而應對被告A06、盛揚公司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法雲提起公訴,檢察官姚承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張琍威法 官 曹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昌鴻公司之報價與本案預算書單價之對照項次 項目及說明 單位 數量 本標案預算書 昌鴻公司 單價 總價 單價(88折) 總價(88折) 壹 發包工程費 一 直接工程費 1 工地拆除 M3 431.6 500 215,800 440 189,904 2 構造物開挖 M3 843.9 130 109,707 114.3 96,457.77 3 切割混凝土 M 66.5 100 6,560 87.99 5,851.34 4 工地清理 式 1 100,000 100,000 88,000 88,000 5 土方工作 式 1 100,000 100,000 88,000 88,000 6 整地 M2 1,299.29 30 38,978.7 26 33,781.54 7 土石方處理 M3 802.76 1,000 802,760 881 707,232 8 土方工作,填方 M3 556.7 110 61,237 97 53,999.9 9 人行道面層 M2 1,396.1 496 692,465.6 436.35 609,188.24 10 人行道底層 M2 2,216.9 1,550 343,6195 1,364.03 3,023,918.11 11 回填料 M3 20.5 2,100 43,050 1,848 37,884 12 透水陰井 座 8 9,673 77,384 8,511.98 68,095.84 13 排水管溝 M 46.3 150 6,945 132.4 6,130.12 14 人行道面層 M2 3,612.9 800 2,890,320 704.8 2,546,371.92 15 抿石子鋪面 M2 442.1 1,000 442,100 876.64 387,562.54 16 草溝 M 772.1 488.6 377,248.06 429.26 331,341.65 17 地下配電管路 M 818.7 1,495.32 1,224,218.48 1,315.35 1,076,877.05 18 自來水管埋設 M 873.5 1,450 1,266,575 1,276.6 1,115,110.1 19 混凝土構造物 個 57 9,850 561,450 8,669.09 494,138.13 20 植草 M2 928.3 300 278,490 263.34 244,458.52 二 雜項工程費 1 施工測量 式 1 19,000 19,000 16,720 16,720 2 工程告示牌 組 1 4,000 4,000 3,520 3,520 3 工程告示牌 座 8 3,000 24,000 2,640 21,120 4 安全告示牌 面 2 1,070 2,140 942 1,884 5 施工安全維護費 式 1 95,000 95,000 83,603 83,603 6 環境保護 式 1 50,000 50,000 44,000 44,000 7 運雜費 式 1 30,000 30,000 26,400 26,400 8 環境保護措施費 式 1 34,000 34,000 29,920 29,920 9 廢棄物處理費 式 1 40,000 40,000 35,200 35,200 10 工地用水 月 3 10,000 30,000 8,800 26,400 11 工地用電 月 3 3,000 9,000 2,640 7,920 12 工地清理 式 1 20,000 20,000 16,942.51 16,942.51 三 材料試驗費 1 A3045圓柱試體 組 4 1,000 4,000 880 3,520 2 G3132鋼筋網試驗法 組 2 600 1,200 528 1,056 3 鋼筋拉伸試驗 根 1 1,200 1,200 1,056 1,056 4 鋼筋抗彎試驗 根 1 600 600 528 528 5 壓花地坪耐磨耗試驗 次 1 7,000 7,000 6,160 6,160 6 壓花地坪耐防滑試驗 組 2 5,000 10,000 4,400 8,800 四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費 1 職業安全衛生作業費(一、二)*0.5% 式 1 65,443.57 65,443.57 57,590.11 57,590.11 2 職業安全衛生,保護器材 式 1 10,500 10,500 9,280 9,280 五 品管作業(一)*1% 式 1 127,315.74 127,315.74 112,043.93 112,043.93 (一~五)合計 13,315,973.15 11,718,056.32 六 利潤8% 1,065,277.71 1,065,277.71 937,444.37 937,444.37 七 營業稅(一~六)*5% 719,062.54 719,062.54 632,775.03 632,775.03 八 剩餘土石方臨時稅 M3 802.76 10 8,027.6 8.80 7,064.29 (一~八)合計 15,108,341.00 13,295,340.01附表二:帝佑公司之報價與本案預算書單價之對照項次 項目及說明 單位 數量 本標案預算書 帝佑公司 單價 總價 單價(97折) 總價(97折) 壹 發包工程費 一 直接工程費 1 工地拆除 M3 431.6 500 215,800 485 209,326 2 構造物開挖 M3 843.9 130 109,707 126.1 106,415.79 3 切割混凝土 M 66.5 100 6,560 97 6,450.5 4 工地清理 式 1 100,000 100,000 96,999.78 96,999.78 5 土方工作 式 1 100,000 100,000 96,999.78 96,999.78 6 整地 M2 1,299.29 30 38,978.7 29.1 37,809.34 7 土石方處理 M3 802.76 1,000 802,760 970 778,677 8 土方工作,填方 M3 556.7 110 61,237 106.7 59,399.89 9 人行道面層 M2 1,396.1 496 692,465.6 481.12 671,691.63 10 人行道底層 M2 2,216.9 1,550 343,6195 1,503.51 3,333,131.32 11 回填料 M3 20.5 2,100 43,050 2,037 41,758.5 12 透水陰井 座 8 9,673 77,384 9,382.79 75,062.32 13 排水管溝 M 46.3 150 6,945 145.5 6,736.65 14 人行道面層 M2 3,612.9 800 2,890,320 776 2,803,610.4 15 抿石子鋪面 M2 442.1 1,000 442,100 970 428,837 16 草溝 M 772.1 488.6 377,248.06 473.94 365,929.07 17 地下配電管路 M 818.7 1,495.32 1,224,218.48 1,450.46 1,187,491.6 18 自來水管埋設 M 873.5 1,450 1,266,575 1,406.5 1,228,577.75 19 混凝土構造物 個 57 9,850 561,450 9,554.48 544,605.36 20 植草 M2 928.3 300 278,490 291 270,135.3 二 雜項工程費 1 施工測量 式 1 19,000 19,000 18,429.95 18,429.95 2 工程告示牌 組 1 4,000 4,000 3,879.99 3,879.99 3 工程告示牌 座 8 3,000 24,000 2,909.99 23,279.92 4 安全告示牌 面 2 1,070 2,140 1037.9 2,075.8 5 施工安全維護費 式 1 95,000 95,000 92,149.84 92,149.84 6 環境保護 式 1 50,000 50,000 48,499.89 48,499.89 7 運雜費 式 1 30,000 30,000 29,100 29,100 8 環境保護措施費 式 1 34,000 34,000 32,980 32,980 9 廢棄物處理費 式 1 40,000 40,000 38,799.91 38,799.91 10 工地用水 月 3 10,000 30,000 9,699.98 29,099.94 11 工地用電 月 3 3,000 9,000 2,909.99 8,729.97 12 工地清理 式 1 20,000 20,000 19,399.96 19,399.96 三 材料試驗費 1 A3045圓柱試體 組 4 1,000 4,000 970 3,880 2 G3132鋼筋網試驗法 組 2 600 1,200 582 1,164 3 鋼筋拉伸試驗 根 1 1,200 1,200 1,164 1,164 4 鋼筋抗彎試驗 根 1 600 600 582 582 5 壓花地坪耐磨耗試驗 次 1 7,000 7,000 6,789.98 6,789.98 6 壓花地坪耐防滑試驗 組 2 5,000 10,000 4,849.99 9,699.98 四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費 1 職業安全衛生作業費(一、二)*0.5% 式 1 65,443.57 65,443.57 63,480.35 63,480.35 2 職業安全衛生,保護器材 式 1 10,500 10,500 10,185 10,185 五 品管作業(一)*1% 式 1 127,315.74 127,315.74 123,496.45 123,496.45 (一~五)合計 13,315,973.15 12,916,511.91 六 利潤8% 式 1 1,065,277.71 1,065,277.71 1,033,320.81 1,033,320.81 七 營業稅(一~六)*5% 式 1 719,062.54 719,062.54 697,491.64 697,491.64 八 剩餘土石方臨時稅 M3 802.76 10 8,027.6 9.7 7,786.77 (一~八)合計 15,108,341.00 14,655,111.13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裁判日期:2026-09-23